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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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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Critic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是指那些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網絡設施和信息系統。這些基礎設施通常位于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國防科技工業等重要行業和領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5號)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定義和認定程序如下:

          1. 定義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是指在上述重要行業和領域中,以及其他可能對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造成嚴重危害的網絡設施和信息系統。

          2. 認定程序

          認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規則由相關行業和領域的主管部門或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公安部門備案。

          認定時主要考慮因素包括網絡設施、信息系統對關鍵核心業務的重要程度;一旦遭到破壞可能帶來的危害程度;以及對其他行業和領域的關聯性影響。

          3. 保護措施

          國家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行重點保護,采取措施監測、防御、處置來源于境內外的網絡安全風險和威脅。

          運營者需采取技術保護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運行,維護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4. 運營者責任

          運營者應建立健全網絡安全保護制度和責任制,保障人力、財力、物力投入。

          運營者的主要負責人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負總責,領導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和重大網絡安全事件處置工作。

          5. 監督管理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

          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對于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至關重要,因此,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旨在確保這些基礎設施得到充分的保護,以防范和應對潛在的安全威脅。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要求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要求是一系列旨在確保關鍵信息系統和網絡設施安全的措施和標準。這些要求通常包括技術、管理和法律層面的規定,以防范和減輕潛在的安全威脅。以下是一些關鍵的安全保護要求:

           

          1. 技術保護措施

             - 實施強有力的訪問控制和身份驗證機制。

             - 部署防火墻、入侵檢測系統和防病毒軟件。

             - 加密敏感數據和通信。

             - 定期進行安全漏洞掃描和修補管理。

             - 建立數據備份和災難恢復計劃。

           

          2. 管理和運營措施

             - 制定并執行安全政策和程序。

             - 對員工進行安全意識培訓和定期演練。

             - 建立安全事件響應和報告機制。

             - 進行定期的安全審計和風險評估。

           

          3. 法律和合規要求

             - 遵守國家和行業的安全法規和標準。

             - 實施符合法律要求的數據保護措施。

             - 對于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審查。

           

          4. 供應鏈安全

             - 確保供應鏈中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 對供應商進行安全評估和監控。

           

          5. 物理安全

             - 對關鍵設施實施嚴格的物理訪問控制。

             - 保護關鍵設備免受自然災害和人為破壞。

           

          6. 監測和預警

             - 建立網絡安全監測和預警系統。

             - 及時識別和響應安全威脅。

           

          7. 應急響應和恢復

             - 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 快速響應安全事件,最小化損失和影響。

           

          8. 內部控制和審計

             - 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體系,確保操作的合規性和安全性。

             - 定期進行內部和外部審計。

           

          9. 數據出境管理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和《數據安全法》,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在境內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出境進行安全管理和安全評估。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包括哪些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包括的范圍廣泛,主要涉及對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具有重要影響的網絡設施和信息系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5號)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具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業和領域:

          1. 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涉及通信網絡、數據中心、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等,為社會提供基礎通信和信息服務的設施。

          2. 能源包括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能源的生產、輸送和分配系統。

          3. 交通涵蓋鐵路、公路、水運、航空等交通管理和運營系統,以及相關的交通控制和信息系統。

          4. 水利涉及水資源的管理和分配系統,包括水庫、河流、灌溉系統等。

          5. 金融包括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信息系統,以及支付、清算和結算系統。

          6. 公共服務涉及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信息系統。

          7. 電子政務政府機構使用的信息系統,用于提供政務服務和管理國家事務。

          8. 國防科技工業與國防和科技工業相關的信息系統和網絡設施。

          此外,還包括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網絡設施和信息系統。這些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認定規則考慮因素包括網絡設施、信息系統等對于本行業、本領域關鍵核心業務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破壞后可能帶來的危害程度和對其他行業領域的關聯性影響。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

          根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以及相關行業特定的安全保護管理辦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措施通常包括:

          1.技術保護措施: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來防范網絡攻擊和違法犯罪活動,確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2.安全管理責任:運營者應建立健全網絡安全保護制度和責任制,保障人力、財力、物力投入,并明確主要負責人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負總責。

          3.專門安全管理機構:運營者應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工作,并對關鍵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4.供應鏈安全管理:運營者應加強供應鏈安全保護,優先采購安全可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并進行安全審查。

          5.數據安全保護:運營者應明確重要數據和個人信息的保護措施,并確保在境內存儲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

          6.網絡安全檢測和風險評估:運營者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網絡安全檢測和風險評估,并對發現的安全問題及時整改。

          7.應急預案和演練:運營者應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8.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運營者應制定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及時掌握安全態勢,預警通報網絡安全威脅和隱患。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的遵守:運營者應遵守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確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全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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