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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管理規定》施行后,四類責任主體有哪些需要重點注意的事項?
2021年,《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以及《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相繼落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落地也在來的路上,可以看出網絡安全行業合規之風并非“微風徐來清風拂面和風細雨”而是“雷霆萬鈞雷厲風行排山倒?!薄?/p>
9月1日,《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正式施行,《規定》主要對網絡產品(含硬件、軟件)提供者,網絡運營者、從事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發現、收集、發布等活動的組織或個人、漏洞收集平臺四類責任主體進行管理約束,讓我們來看看四類責任主體有哪些“不得不知必須注意一定要知”的事項。
在網絡安全形勢日益嚴峻的當下,對漏洞的規范管理,已經成為網絡安全保衛戰中必不可少的關鍵一環,為保障漏洞規范管理的落地,需要四類責任主體的齊心協力。從漏洞的發現,到漏洞的修復、再到漏洞的披露,每一個環節都不可掉以輕心,作為1號責任人(網絡安全產品提供者),深信服將擔起責任,嚴格遵守《規范》,與2號責任人(網絡運營者)、3號責任人(從事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發現、收集、發布等活動的組織或個人)、4號責任人(漏洞收集平臺)共筑網絡安全防線,共護網絡空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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